【新華解讀】為信息服務“立規矩” 銀行間市場透明度再升級
這是我國銀行間市場在信息服務領域的重要系統性自律規范,標志著金融信息服務管理邁入制度化、精細化新階段,也為市場透明度與公信力的提升構筑了新的制度基石。

新華財經北京7月28日電(王菁)近年來,銀行間市場信息服務業務快速發展,行情數據、債券估值、金融分析工具等已成為市場參與者投資決策不可或缺的參考。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28日發布《銀行間市場信息服務業務自律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業內人士表示,這是我國銀行間市場在信息服務領域的重要系統性自律規范,標志著金融信息服務管理邁入制度化、精細化新階段,也為市場透明度與公信力的提升構筑了新的制度基石。《指引》的出臺,既是對信息服務商展業行為的全面規范,更是對市場秩序的主動維護與有力守護。
全鏈條規范與紅線劃定:從源頭到終端的信息質量閉環
《指引》共五章28條,核心在于構建覆蓋信息服務全業務流程的規范框架。在數據采集環節,《指引》要求信息服務商采集公開披露數據或通過授權引用、采購等渠道采集時,應確保方式合法合規;以授權方式采集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來源方同意外,應與來源方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在數據加工環節,《指引》強調數據加工方法對債券發行人等數據相關方有重大影響的,鼓勵與相關主體溝通確認,并要求建立完善的數據校驗機制,確保加工數據可追溯、可驗證。在數據提供環節,要求信息服務商及時披露數據來源、口徑、加工方法等基本信息,并建立用戶咨詢與反饋渠道。
一位資深市場人士對新華財經指出,過去部分信息服務商的加工方法缺少統一的披露要求,用戶只能看到結果,難以獨立判斷其合理性。《指引》要求披露加工方法和校驗機制,將顯著提升信息的可信度。
值得關注的是,《指引》還針對估值機構作出專門規定——債券估值機構從事估值業務以外信息服務業務的,同樣適用本指引。業內專家表示,這一安排填補了估值機構在信息服務領域的規范空白,有助于避免同一機構在不同業務環節適用不同標準的監管套利空間。
在劃清行為邊界方面,《指引》以專章形式明確了信息服務業務的九類禁止性行為。其中包括:發布虛假或無法確認來源的數據信息;以非法方式采集數據信息;明知數據信息存在重大錯誤或遺漏仍對外發布;數據加工方法違背監管政策;利用信息優勢參與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泄露用戶身份信息及數據使用情況等。九條紅線覆蓋了從信息來源、加工方法到使用場景的全鏈條,為信息服務商提供了清晰的行為準則。
在懲戒機制上,《指引》采取了差異化設計。例如,違反“以非法方式采集數據”“明知錯誤仍發布”“服務對象超范圍”三類行為的,可予以誡勉談話直至公開譴責;而涉及“發布虛假信息妨礙政策執行”“加工方法違背監管政策”“利用信息優勢參與內幕交易”等更嚴重情形的,可直接予以警告直至公開譴責,并可并處責令改正、暫停相關業務乃至取消業務資格等處分。
“這種分層設計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原則,”一位接近監管人士對新華財經分析稱,“一般違規與嚴重違規的處分梯度清晰,既給予糾錯空間,又對觸碰底線的行為形成有力震懾。”可以說,此次《指引》進一步豐富了自律管理的工具庫。
登記制度與制度拼圖:重塑市場生態的長遠布局
《指引》建立了信息服務商登記制度,要求對銀行間市場參與者業務有重要影響的信息服務商,應向交易商協會進行登記,說明業務范圍、用戶情況、數據來源、數據安全、合規管理、應急處置等情況。同時明確,交易商協會為信息服務商進行登記,不代表對其執業能力的認可。
“登記制度的核心在于‘亮明身份’而非‘資質背書’,”一位券商固定收益部負責人向新華財經表示,“這讓市場參與者能夠清楚知道誰在提供信息、信息從何而來,是提升市場透明度的基礎性制度安排。”
在信息披露方面,《指引》要求信息服務商及時披露數據基本信息、加工方法和變更情況。對于非自行加工的數據,須保證披露信息與原始信息一致,不得修改其含義。此外,信息保存期限須向用戶披露,數據出現錯誤須保留原始記錄、更正記錄及原因。一位債券投資經理對新華財經稱,以前遇到數據異常,很難追溯到底是原始數據問題還是加工環節出了問題。全流程可追溯、可驗證的要求,相當于給信息質量上了一道“保險”。
此次《指引》的發布,并非孤立的制度安排。2025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銀行間市場經紀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5〕第26號),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6年7月,交易商協會又發布場外衍生品交易數據報送相關規范。從經紀業務到信息服務,從交易報告到數據規范,銀行間市場的基礎制度拼圖正在加速完善。
一位宏觀金融政策研究專家指出,銀行間市場是金融體系的核心基礎設施之一,其透明度和規范性直接關系到貨幣政策的傳導效率和金融風險防控能力。《指引》的出臺,是在“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方針下的又一重要實踐。
根據《指引》規定,金融基礎設施將數據用于行情展示、增值服務等商業用途的,參照本指引執行;信息服務商提供交易即時通訊工具服務的,亦應遵守相關自律管理要求。這種“應管盡管”的制度設計,體現了對信息服務生態的全覆蓋思路。
《指引》將于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過渡期內,信息服務商需對照《指引》要求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完善信息披露、完成相關登記。可以預見,隨著《指引》的落地實施,銀行間市場信息服務將更加規范、透明、可信。對于數以萬計的市場參與者而言,這不僅是信息質量的提升,更是市場信心的重要支撐。在金融強國建設的征程上,每一項制度的完善,都在為市場的長遠健康發展鋪就更加堅實的路基。
?
編輯:王柘
?
聲明:新華財經(中國金融信息網)為新華社承建的國家金融信息平臺。任何情況下,本平臺所發布的信息均不構成投資建議。如有問題,請聯系客服:400-6123115










